(2017)津0106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马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马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2835号原告:徐某,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马某某,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徐某与被告马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张彦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可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