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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侯建国、龚庆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建国,龚庆成,天津和川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79号申请执行人侯建国,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代理人史爱荣,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龚庆成,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和川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09号世芳园底商。法定代表人贾军,经理。本院在执行侯建国与龚庆成、天津和川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持续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东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