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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5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5536焦健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健,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536号原告:焦健,男,199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健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健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焦健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学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