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0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473霍振海与张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涛,霍振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民终0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振海。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如华,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上诉人张海涛因与被上诉人霍振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5日7时许,张海涛驾驶三轮电动车(封闭式)沿幸福路由南向北行驶,在牛山镇幸福桥北路口左转弯,遇霍振海驾驶的苏G×××××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三轮电动车左侧后部与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霍振海受伤,车辆损坏。事故经东海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张海涛无证驾驶封闭式三轮电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违法行为和过错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承担主要责任;霍振海驾驶机动车路口未减速慢行,未戴安全头盔,其违法行为和过错在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承担次要责任。霍振海受伤后,住院治疗17天,支付医疗费20125.65元其中包括张海涛支付的541.25元。另事故后张海涛还在东海县人民医院为霍振海支付1000元。2015年11月25日,霍振海的摩托车经东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分局评估鉴定,造成车辆损失1930元。霍振海在诉讼中还举证其于2015年10月19日购买的眼镜一副560元,张海涛有异议。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车损评估报告、医疗费及用药清单、诊断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驾驶车辆,对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东海县交警大队关于本次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客观、公正。因本事故造成霍振海的人身损害,张海涛应当按照其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霍振海举证的眼镜费用,因张海涛有异议,且认定书中无眼镜损坏的相关情况,该购买费用与本事故缺乏关联性,不能认定为本事故造成。霍振海的损失为:医疗费20125.65元,车辆损失1930元,合计22055.65元。由张海涛赔偿70%为15438.96元,张海涛已付1541.25元,张海涛还应赔偿13897.71元。综上,原审法院遂判决:一、张海涛赔偿霍振海各项损失13897.7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霍振海负担130元,张海涛负担120元。张海涛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霍振海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承担次要责任,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骑车没有减速没有带头盔,所以才负次要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了东海县公安局东公交认字2016第642号认定书,认为该事故中的车辆和上诉人的这个车完全一样,他的认定是非机动车,我是认定是机动车。公安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错误。霍振海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电动车不一样,三轮电动车封闭式和非封闭式是不一样的,封闭式是按机动车处理的。公安事故认定书正确。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东海县公安机关对本次事故作出了认定对事故成因,责任进行了认定。上诉人称公安机关对与其同样的三轮电动车认定为非机动车,而将其车辆认定为机动车是明显错误的。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东海县公安局东公交认字2016第642号认定书与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明开的车辆明显不同。上诉人以两车相同为由,认为事故认定书错误明显不成立。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张海涛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霞审判员 汪家元审判员 王宜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