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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1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广东明辉饲料有限公司与佘芷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明辉饲料有限公司,佘芷琪,甄锦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1民初2380号原告:广东明辉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明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红梅、李子丹,均系广东诚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芷琪。第三人:甄锦旋。原告广东明辉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佘芷琪、第三人甄锦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明辉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明辉饲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明辉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广东明辉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XX人民陪审员  袁艳姿人民陪审员  谭淑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超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