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建雯与王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雯,王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徐建雯,男,汉族,1990年2月26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王玉军,男,汉族,1988年3月5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东,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址: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建雯与被执行人王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建雯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5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徐建雯赔偿财产损失共计146532.5元;由申请执行人徐建雯返还被执行人王玉军垫付的医疗费14000元;由被执行人王玉军承担申请执行人徐建雯鉴定费3180元;由被执行人王玉军交纳案件受理费1653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徐建雯赔偿财产损失共计146532.5元;由申请执行人徐建雯返还被执行人王玉军垫付的医疗费14000元;由被执行人王玉军承担申请执行人徐建雯鉴定费3180元;由被执行人王玉军交纳案件受理费1653元。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公司交纳执行费20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已将案件款汇入本院执行账户,经同开户行核实属实,故执行费2098元不予收取。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徐建雯兑付了财产损失146532.5元整;申请执行人徐建雯返还了被执行人王玉军垫付的医疗费14000元;被执行人王玉军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徐建雯鉴定费3180元;被执行人王玉军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653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艳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