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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去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宋刚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47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宋刚。本院(2014)西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刚银行存款人民币5050元(其中执行款本金50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肖金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季明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