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凌象江与周继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象江,周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凌象江,男,194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周继平,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申请执行人凌象江与被执行人周继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义县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23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周继平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凌象江欠款人民币522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周继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23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胡志华审判员 杨安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