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亮、韩泽勤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亮,韩泽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财保28号申请人: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胡埭工业园。被申请人:刘亮,男,198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申请人:韩泽勤,女,198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申请人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亮、韩泽勤仲裁纠纷一案,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亮、韩泽勤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亮、韩泽勤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富建文代理审判员 符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