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婷、王兴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婷,王兴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1339号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吉祥名都小区25幢负一层物管部,注册号511500000024693(1-1)。法定代表人:李刚。被告:杨婷,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王兴礼,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婷、王兴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家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