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和平与被告张吉雄、高宝堂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平,张吉雄,高宝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32号原告刘和平,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岢岚县。被告张吉雄,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住岢岚县。被告高宝堂,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住岢岚县。原告刘和平与被告张吉雄、高宝堂借款纠纷一案,在庭审后,原告刘和平于2017年4月25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和平与被告张吉雄、高宝堂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自行解决,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七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和平承担。审判长 孙利平审判员 陈文光审判员 王继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向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