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3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成都后构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卢忠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后构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卢忠兴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3225号之一申请人:成都后构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号铂金时代***幢**楼***室。法定代表人:林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栋梁,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卢忠兴,男,汉族,1959年12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即申请人)成都后构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凯尔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卢忠兴(即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川0191民初132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卢忠兴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13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实际保全情况:对被申请人卢忠兴与案外人贾冬琼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天晖路360号14层6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权×××)予以查封;2、对被申请人卢忠兴在农业银行成都中和第二支行账户(银行账号62×××710771)内存款在113000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截止2016年12月21日实际冻结0.52元。】。后,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解除银行账户冻结措施申请书》,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与被申请人卢忠兴扣划医保的账户系同一账户,故自愿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部分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卢忠兴在农业银行成都中和第二支行账户62×××71)内的存款在113000元范围内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冷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