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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46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甲。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竑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