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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鸢飞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寿光市炘煜注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鸢飞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寿光市炘煜注塑有限公司,潍坊意创集成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潍坊裕禾贸易有限公司,陈秀春,曾建国,冯立红,刘建波,张峻涛,吴倩倩,孙振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366号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昌盛街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9037R1-1。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告山东鸢飞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比德文路与站北街交叉路口以南路西。法定代表人陈秀春,总经理。被告寿光市炘煜注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办八里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峻涛,总经理。被告潍坊意创集成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渤海路以西、珠江三街以北。法定代表人曾建国,总经理。被告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长松路营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曾建国,总经理。被告潍坊裕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侯家庄社区西300米。法定代表人曾建国,总经理。被告陈秀春。被告曾建国。被告冯立红,系被告曾建国之妻。被告刘建波。被告张峻涛。被告吴倩倩,系被告张峻涛之妻。被告孙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鸢飞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寿光市炘煜注塑有限公司、潍坊意创集成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潍坊裕禾贸易有限公司、陈秀春、曾建国、冯立红、刘建波、张峻涛、吴倩倩、孙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国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