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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正纲与付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纲,付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04号原告:李正纲,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付昱,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李正纲诉被告付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纲撤回对被告付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康洪良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厉莉审 判 员  贾茹人民陪审员  唐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记员杨瑞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