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008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008号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153号东昇花园A座301号。法定代表人赵子钢,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军,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吴煌,男,1962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代理审判员 陈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