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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29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扬州市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恒发煤业有限公司等二人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市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恒发煤业有限公司云台煤矿,重庆恒发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29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新科路,组织机构代码66576105-8。法定代表人:李光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恒发煤业有限公司云台煤矿,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八角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88946250Y。负责人:罗照宇,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恒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88933716C。法定代表人:罗照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恒发煤业有限公司云台煤矿、重庆恒发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屋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重庆恒发煤业有限公司云台煤矿已关闭,本院已冻结重庆恒发煤业有限公司云台煤矿在重庆市长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得的补偿款170000元,现重庆恒发煤业有限公司云台煤矿在清算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25日,被执行人重庆恒发煤业有限公司云台煤矿、重庆恒发煤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6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俊义审 判 员  舒金文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跃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