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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马杂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马杂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823号原告: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何祥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敏,公司员工。被告:马杂莫,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西昌市。原告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马杂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7元,由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兴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