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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执10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苏海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海健,滕建宇,张强,陈家禄,刘秋,胡明星,王亮,李发东,吕新宏,蔡志鹏,张淼成,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温州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沧州科达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1070号之一债权人:苏海健,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债权人:滕建宇,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债权人:张强,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债权人:陈家禄,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债权人:刘秋,男,199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债权人:胡明星,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债权人:王亮,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债权人:李发东,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债权人:吕新宏,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债权人:蔡志鹏,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债权人:张淼成,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债权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23号综合楼。负责人:崔学华,该支行行长。债权人:温州港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港区综合楼东侧(机场大道铁路旁)。法定代表人:陈敦林,该公司董事长。债务人:沧州科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州渤海新区海景公寓3号楼3单元101号。法定代表人:戴正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债权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的申请,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浙72民特397号之一拍卖船舶的民事裁定,于2016年10月11拍卖了债务人沧州科达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润达116”轮,所得价款169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先行拨付船舶评估费66700元,公告费16800元,以及相关案件的案件受理费94699.5元,申请执行费95700元,债权登记费12000元。现存16694100.5元可供债权人分配。经公告并进行债权登记,本院已对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作出确认,上述债权人可以参加对拍卖价款的分配。各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如下:1、债权人苏海健以本院(2016)浙72民初284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11048元,且享有船舶优先权;2、债权人滕建宇以本院(2016)浙72民初284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52083元,且享有船舶优先权;3、债权人张强以本院(2016)浙72民初284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19200元,且享有船舶优先权;4、债权人陈家禄以本院(2016)浙72民初284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19200元,且享有船舶优先权;5、债权人刘秋以本院(2016)浙72民初284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19200元,且享有船舶优先权;6、债权人胡明星以本院(2016)浙72民初284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18808元,且享有船舶优先权;7、债权人王亮以本院(2016)浙72民初285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24000元,且享有船舶优先权;8、债权人李发东以本院(2016)浙72民初285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18522元,且享有船舶优先权;9、债权人吕新宏以本院(2016)浙72民初285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5822元,且享有船舶优先权;10、债权人蔡志鹏以本院(2016)浙72民初285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14651元,且享有船舶优先权;11、债权人张淼成以本院(2016)浙72民初28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20685元,且享有船舶优先权;12、债权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以本院(2016)浙72民特3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认的债权2500万元及相关利息和费用,且享有船舶抵押权;13、债权人温州港口服务有限公司以本院(2016)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54351.9元及利息。经本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达成受偿协议如下:1、债权人苏海健以本院(2016)浙72民初284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受偿11048元;2、债权人滕建宇以本院(2016)浙72民初284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受偿52083元;3、债权人张强以本院(2016)浙72民初284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受偿19200元;4、债权人陈家禄以本院(2016)浙72民初284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受偿19200元;5、债权人刘秋以本院(2016)浙72民初284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受偿19200元;6、债权人胡明星以本院(2016)浙72民初284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受偿18808元;7、债权人王亮以本院(2016)浙72民初285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受偿24000元;8、债权人李发东以本院(2016)浙72民初285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受偿18522元;9、债权人吕新宏以本院(2016)浙72民初285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受偿5822元;10、债权人蔡志鹏以本院(2016)浙72民初285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受偿14651元;11、债权人张淼成以本院(2016)浙72民初28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受偿20685元;12、债权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以本院(2016)浙72民特3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认的债权,受偿16470881.5元;13、债权人温州港口服务有限公司以本院(2016)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未受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述协议予以认可,“润达116”轮拍卖所得价款按协议分配。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吴胜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临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