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1374庞某与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3民初1374号原告:庞某,男,196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连云港市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某,男,196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开发区。原告庞某诉被告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某诉称,2015年10月17日,被告焦某因承包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于2015年12月31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多次需要,被告以种种借口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人民法院判决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焦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庞某现金计陆万元整(60000.00)”。被告至今没有将该款偿还原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款借条给原告,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成立。借贷双方虽未对还款期限作出明确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有权随时向作为债务人的被告主张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涉案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2017年4月5日)至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庞某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焦某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偿还原告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穆维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 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在证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及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