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执字3号恢字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军杰、张青玫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军杰,张青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通中执字3号恢字1-3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军杰,男,1960年1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被执行人张青玫,女,1963年10月18日生,满族,军人,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7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王军杰所有位于通化市东昌区滨江西路产权证号为S068293,面积为155.86平方米住宅进行了评估、拍卖,成交价为657507元。本院将二被执行人所欠本金及利息共计431616.99元拨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225890.01元退还给了王军杰。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〇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东秀审判员 :马树文审判员 :杨海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张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