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闫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2126号原告:闫某,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高邮开发区。被告:吴某,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高邮开发区。原告闫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闫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闫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