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翠萍、张敏共有物分割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翠萍,张敏,刘勇,刘晶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财保33号申请人张翠萍。委托代理人张某。申请人张敏。委托代理人张某。被申请人刘勇。被申请人刘晶。申请人张翠萍、张敏与被申请人刘勇、刘晶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勇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将军新村还建小区的安置房四期X号楼X单元X层X室的房屋产权。申请人张翠萍、张敏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翠萍、张敏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勇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将军新村还建小区的安置房四期X号楼X单元X层X室的房屋产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萍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