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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安、齐满与洪小、高连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安,齐满,洪小,高连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463号原告:吴安,男,195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齐满,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洪小,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高连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女,1964年6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白达胡白乙,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安、齐满与被告洪小、高连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安、齐满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安、齐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安、齐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安、齐满负担。审 判 长 孙 家 刚审 判 员 张 曙 明人民陪审员 照那斯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洪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