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郑州鼎阳机械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与商丘新浩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鼎阳机械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商丘新浩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2852号原告:郑州鼎阳机械传动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83号。法定代表人:张继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帆,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新浩纸业有限公司,商丘市睢县城北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张浩荣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郑州鼎阳机械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新浩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郑州鼎阳机械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鼎阳机械传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2元,减半收取计736元,由原告郑州鼎阳机械传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涛审 判 员 杨荣方人民陪审员 葛学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