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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相德六与李广生、刘社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德六,李广生,刘社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894号原告:相德六,男,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李广生,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刘社芳,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相德六与被告李广生、刘社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相德六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相德六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广生、刘社芳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德六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相德六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小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