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辖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国林、廊坊可耐电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林,廊坊可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辖终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林,男,汉族,1972年8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可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新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远,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张国林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可耐电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6民初3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国林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山西省××城区××三联电器,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当得利纠纷不是合同纠纷,不适用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管辖的规定。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提交的居住证等证据能够证实其经常居住地在山西省××城区××三联电器,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6民初38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呼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