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01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光庆与冉瑞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光庆,冉瑞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300号原告:郭光庆,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冉瑞和,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郭光庆与被告冉瑞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郭光庆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光庆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计572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黄亮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