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士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士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2166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夏平,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友猛,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士军,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士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余款383元由本院退回。审 判 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佳书 记 员 李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