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炳锐、季美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炳锐,季美娇,刘际秩,温州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炳锐,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季美娇,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际秩,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州市鹿城区,现住苍南县。原审被告:温州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37172-3,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与仁英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林炳锐。上诉人林炳锐、季美娇为与被上诉人刘际秩、原审被告温州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林炳锐、季美娇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炳锐、季美娇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炳锐、季美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卓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