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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5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科军与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自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科军,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94号申请执行人刘科军,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慕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自文,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科军与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自文部分履行后,经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科军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自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