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建东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512号罪犯张建东,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6日作出(2008)东法刑初字第19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建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南宛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建东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缴纳30000元)。宣判后,罪犯张建东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南刑一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25日被投入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2014年6月9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4年8月25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张建东予以减刑的建议。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已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罪犯张建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建东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建东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缴纳3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7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