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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庐山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庐山区法院、马海伍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庐山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庐山区法院,马海伍仟,海来体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庐山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庐山区法院被执行人马海伍仟,男.被执行人海来体哈,男.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庐山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马海伍仟、海来体哈盗窃罪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财产刑或附带民事赔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含有关涉案财物的退还、收缴、发放等判项),被执行人马海伍仟、海来体哈应支付申请人庐山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案款14145.0元,承担执行费112.17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414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马海伍仟;海来体哈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2执2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荣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