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合伙协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甘0302执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8日、4月24日分两次从被执行人许某某的银行账户中扣划100000元、4348.42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3民终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