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24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雷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视育星(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雷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视育星(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24216号原告:北京雷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双桥甲2号三间房动漫园101室。法定代表人:黄小雷,总经理。被告:中视育星(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祥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雷瑞云。原告北京雷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视育星(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雷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如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在法院通知交纳后原告北京雷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雷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长 崔树磊审判员 巫 霁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铁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