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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6刑初32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汉族,1984年5月17日出生。公诉机关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药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马睿出庭,指控: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徐某在无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转塘新村15号经营“夫妻保健”性用品店,私自销售“伟哥”等性药。2017年1月4日,公安机关在该店查获尚未销售的“Vigour800”、“美国玛卡”、“猛男”等性药共计32种840粒。经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32种性药均为假药。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的涉案假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承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燕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