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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秀芹、王海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芹,王海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芹,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代理人陈玲玲,高唐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海琛,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芹与被执行人王海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海琛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的登记情况,经查询,未发现其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海琛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李秀芹未提供其他有价值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5000元,已执行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宏昌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春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