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民辖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四会雄鹰欧美家用制品有限公司、肇庆市俊锋艺桦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会雄鹰欧美家用制品有限公司,肇庆市俊锋艺桦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辖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会雄鹰欧美家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龙甫镇龙甫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78299928-4。法定代表人:丁晓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爱梅,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市俊锋艺桦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睦岗镇大洲工业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52085131R。法定代表人:廖成辉,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四会雄鹰欧美家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肇庆市俊锋艺桦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2民初32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雄鹰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在未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以本案争议的标的是货币为由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是错误的。涉案合同约定了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四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故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即使约定不成,也应该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俊锋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虽然在《购销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提交四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由于不存在四会市仲裁委员会这一机构,名称近似的四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商事仲裁,故《购销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无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俊锋公司起诉要求雄鹰公司支付货款,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俊锋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本案进行管辖。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雄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雄鹰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静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