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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与韩飞,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韩飞,张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32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4栋1-3、2-3、3-1、3-2、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532XB。负责人:姜栋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琴,系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飞,男,汉族,1988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娟,女,汉族,1991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与被告韩飞、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40元,减半收取25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