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宋福江诉王伦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福江,王伦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2民初794号原告:宋福江,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红君,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王伦生,男,194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宋福江与被告王伦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福江委托代理人曹红君、被告王伦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伦生分别于2011年4月16日、6月4日,在原告宋福江处赊购化肥、农药,共欠原告化肥、农药款25054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二份,均约定还款时间为2011年11月30日,如逾期未还,利息从2011年11月30日开始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该两笔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伦生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亦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开庭时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据两份。意在证实被告欠款时间、金额、还款时间、约定利息等内容。经庭审质证,被告对上述两份欠据真实性无异议,欠钱属实,欠据确系被告签字。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特征,且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二、证人李海龙当庭证言。内容:证人是富锦市出租车司机,宋福江雇佣证人出租车接送子女上学,因此证人与宋福江相识。2012年至2016年期间宋福江多次雇佣证人的出租车到永丰村姓王的农户家收取化肥款(就是法庭上的被告),有时还有宋福江公司的工作人员跟着一起去。最后一次是在2016年的11、12月份,当时已经下雪了,证人拉乘宋福江岳父到被告家找到被告索要化肥款。证据三、证人赵广全当庭证言。内容:2012年和2013年证人两次陪宋福江岳父曹如生到永丰村姓王的农户家(就是法庭上的被告)索要化肥欠款,其中一次是乘坐私家车前往,另一次是乘坐出租车前往。经庭审质证,被告对上述两位证人证言均有异议,认为两位证人作伪证,虚构事实,是串通好的。被告当庭未提供证人虚假作证的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被告认为证人作伪证,虚构事实,但并未提供证据相佐证,两位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辩称:被告是2011年欠原告的两笔欠款,2011年欠款到期原告未向被告索要,距今已有六七年之久,该两笔欠款已过诉讼时效,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诉请。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基本事实:被告王伦生分别于2011年4月16日、6月4日,在原告宋福江处赊购化肥、农药,共欠原告化肥、农药款25054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二份,均约定还款时间为2011年11月30日,并约定月利率按1.0%计算,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该两笔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提供欠据凭证和被告王伦生的自认,可以证明原告宋福江与被告王伦生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存在,亦可证明被告王伦生欠款的事实。双方约定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对被告享有本金25054元及利息(利息从欠款之日计算至2011年11月30日,按月利率1.0%计算;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的合法债权。原告诉请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5054元及逾期利息(从2011年11月30日开始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于法有据,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因原告证人当庭证明原告在欠款到期后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对被告辩解理由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伦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宋福江欠款25054元及逾期利息(以25054元未本金,从2011年11月30日开始,按月利率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被告王伦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清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