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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与孙永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孙永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8号原告: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与深云路交汇处西北智慧广场B栋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02748Y。法定代表人:陈东起。被告:孙永明,男,1973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永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魏 平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