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伟与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伟,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1行初37号原告汪伟,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被告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兰花路801号。法定代表人郑英文,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伟与被告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过程中,原告汪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国洪审 判 员 唐云峰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蒋兰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