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俞志森诉王文娟、田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志森,王文娟,田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1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俞志森,男,汉族,1965年12月,住昌吉市。被执行人:王文娟,女,汉族,1970年1月,住昌吉市。被执行人:田小燕,女,汉族,1968年12月,住昌吉市。本院在执行俞志森诉王文娟、田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新2301民初31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4500元,已执行标的110000元,未执行标的394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30日起每月给付案款80000元,至全部案款给付完毕为止。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新2301民初31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根军审判员 汪卫东审判员 刘云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