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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2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小清与陈丽峰、陈丽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清,陈丽峰,陈丽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2965号原告:陈小清,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苏、陈振美,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峰,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陈丽辉,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陈小清与陈丽峰、陈丽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陈小清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小清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小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51元,由陈小清负担。审判员  蔡宏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