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霍红伟诉李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红伟,李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1130号原告:霍红伟,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尧都区某小区某幢某单元。被告:李智明,男,汉族,住尧都区某街。原告霍红伟与被告李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经审查,被告李智明住址不详,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李智明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李智明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霍红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文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淑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