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世文诉被告孙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文,孙少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782号原告:张世文,男,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被告:孙少成,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张世文诉被告孙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无法找到被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0元,减半收取计82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宪伟代理审判员 雍 飞人民陪审员 肖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温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