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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世文诉被告孙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文,孙少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782号原告:张世文,男,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被告:孙少成,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张世文诉被告孙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无法找到被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0元,减半收取计82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宪伟代理审判员  雍 飞人民陪审员  肖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温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