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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湖南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唐某某,湖南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261号申请人:徐某某。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被申请人:唐某某。被申请人:湖南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某某与被申请人唐某某、湖南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唐某某名下位于长沙市浏阳河大道一段588号红橡华园4栋1502号房屋。申请人徐某某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处投保的限额为110万元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上述保全的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保单保函(保单号:1030104602017000056)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某某名下位于长沙市浏阳河大道一段588号红橡华园4栋1502号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徐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