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辖终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贺勇与刘东洋、杨赞、广州豌豆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2017民辖终88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东洋,贺勇,杨赞,广州豌豆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东洋,曾用名刘宏博,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伟,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雅丽,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勇,住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广东东方昆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赞,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审被告:广州豌豆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刘东洋,总经理。上述两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伟,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雅丽,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5民初10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民诉法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地都在广州市天河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东洋、原审被告广州豌豆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州市海珠区,故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