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雪松与吉林市骏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雪松,吉林市骏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9号申请执行人:赵雪松,女,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骏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赵雪松诉吉林市骏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吉林市骏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退还原告赵雪松购铺款470842元;二、被告吉林市骏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赔偿原告赵雪松购铺款470842元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付清购铺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与前款同时给付。案件受理费10134元(原告赵雪松已预交)由原告赵雪松负担1771元,被告吉林市骏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363元,被告吉林市骏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径行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雪松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终结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韩晓峰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久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