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终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军国、河南捷和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军国,河南捷和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获嘉县天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29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军国,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学,获嘉县城关镇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捷和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南干道东段。法定代表人:XXX,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伟、郭鹏,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获嘉县天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楼村精细化工新材料专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耿秀霞,经理。上诉人苏军国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捷和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获嘉县天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苏军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浮代飞审判员 高凤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雪云 关注公众号“”